(2017)晋0107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韩凤林、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韩凤林,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445号原告:张志强,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韩凤林,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B座8层。法定代表人:马红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韩凤林、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志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审判员 王少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