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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朱直民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直民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7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直民,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上诉人朱直民因与黄冈市公路管理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立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朱直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决。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没有法律依据。2、本案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上诉人退休工资损失,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事关系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人事关系一方主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黄冈市公路管理局属于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朱直民退休之前系黄冈市公路局的技师,其与��冈市公路管理局之间形成的系一种人事关系。朱直民以黄冈市公路管理局延迟申报退休导致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人事争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根据该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只有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这三种情形,而本案中,朱直民系认为黄冈市公路管理局延迟申报退休导致其经济受损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畴,故一审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朱直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樊劲松审判员  涂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