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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湖北省。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刘某,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卢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刘某、刘某某、刘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的(2016)鄂0116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刘某某、刘某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在向被执行人卢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刘某、刘某某、刘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刘某某、刘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39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