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856号原告赵某,男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650元,本院退付原告1650元。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答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