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856号原告赵某,男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650元,本院退付原告1650元。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答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