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崔洪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崔洪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382号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该公司职工。被告:崔洪肴,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洪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