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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明清、张素芳、李晓宇与昭觉县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清,张素芳,李晓宇,昭觉县人民医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1民初16号原告:张明清,女,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原告:张素芳,女,汉族,1930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孟塘镇;原告:李晓宇,女,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昭觉县人民医院,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新城镇太平巷3号法定代表人:苦约哈,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瓦其石哈,系该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赤沙莫日,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明清、张素芳、李晓宇与被告昭觉县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明清、张素芳、李晓宇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清、张素芳、李晓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清、张素芳、李晓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220.00元,减半收取5110.00元,由原告张明清、张素芳、李晓宇承担,由于原告张明清、张素芳、李晓宇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缴。审判长 吉里依呷审判员 某色阿且审判员 蒋 学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土比子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