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学伟、梁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伟,梁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吴学伟,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梁琼,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吴学伟诉梁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琼无房产、存款、汽车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蔡祖文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