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韩跃武与顾振东、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振东,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53号原告(执行案外人):韩跃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江。被告(申请执行人):顾振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法定代表人:卢生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韩跃武与被告顾振东、第三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韩跃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跃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跃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韩跃武负担。审 判 长 李春露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那译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