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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晋与袁秋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保334号陈晋、袁秋龙:关于申请人陈晋与被申请人袁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84民初2822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袁秋龙名下的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宏日阳光水岸11号楼2102室、2202室房产及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若在期限届满前,案涉债权尚未实现,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至此,本次财产保全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