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乐英、熊银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乐英,熊银康,丁满红,郭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杨乐英,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乐安县。被执行人:熊银康,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丁满红,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郭鄬,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杨乐英与熊银康、丁满红、郭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1025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熊银康、丁满红、郭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乐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银康、丁满红、郭鄬银行存款77631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