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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与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卞合涛,莒县长运车队,王希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4号原告: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日照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金运红,负责人。被告: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孙招远,总经理。被告: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庄光安,董事长。被告:卞合涛,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北区。被告:莒县长运车队,住所地山东莒县店子集镇驻地(三兴食品有限公司院内)负责人:王希祥,投资人。被告:王希祥,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莒县长运车队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住山东莒县。原告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与被告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卞合涛、莒县长运车队、王希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3152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为13057元)。2、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购买的大麦货物,本应由被告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发货、由被告莒县长运车队及被告卞合涛承运。上述被告将货物隐匿并另行处置,拒不交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卞合涛,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卞合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28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