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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若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若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211号执行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若银,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若银因犯抢劫罪,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了(2017)湘01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若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2017)湘01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将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李若银银行存款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若银价值5000元的财产,上缴国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