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扬寿诉陈金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扬寿,陈金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23民初1454号 原告:赵扬寿,男,1946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陈金伟,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南华镇南华大道94号附16、17、18、19号。 负责人:叶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扬寿与被告陈金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赵扬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扬寿自愿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扬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扬寿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小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