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超与刘治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超,刘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郭超。被执行人刘治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刑初3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治文银行存款或收入20415.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