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福海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汉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汉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893号原告:朱福海,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洪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赵清泽,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领,女,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系该公司职工。追加被告:王汉钲,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朱福海与中国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汉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朱福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计111元,由朱福海负担。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玉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