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顾洪辉、章丘市工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洪辉,章丘市工程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洪辉,男,生于1970年5月5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章丘市工程机械厂,住所地章丘市城东工业园丰年大道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商东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洪辉与被执行人章丘市工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章丘市工程机械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