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姚优雅黄鹄逸与被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鹄逸,姚优雅,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1432号原告:黄鹄逸,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姚优雅,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琴玲,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四路2号长寿古镇C区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657479XQ。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梓辰,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鹄逸、姚优雅诉被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黄鹄逸、姚优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鹄逸、姚优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鹄逸、姚优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黄鹄逸、姚优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