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邱喜雪,温州德克斯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3629-6。负责人:潘建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温瞿东路1753号,组织机构代码:55053299-2。法定代表人:周四华。被执行人:邱喜雪,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温州德克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89号B幢3层306室,组织机构代码:57933714-6。法定代表人:辜承树。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4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6261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31026.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邱喜雪、温州德克斯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或极少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长安牌)机动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并录入布控系统,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邱喜雪名下牌号为浙C×××××(梅塞德斯奔驰)机动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并录入布控系统,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四华、邱喜雪、温州德克斯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辜承树逾期未申报财产或拒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2017年5月1日将被执行人温州大明制鞋机械有限公司、邱喜雪、温州德克斯鞋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