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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包黎明与包小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黎明,包小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068号原告包黎明,男,1993年8月1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包小龙,男,1973年8月13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包黎明诉被告包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黎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黎明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黎明撤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包黎明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