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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吴希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希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希成,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希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伊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希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希成为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在嫩江县新民林场施业区I区30林班5、9小班(塔溪乡四合村李万福林蛙养殖点东),逐年用镐非法开垦林地24.7亩,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被告人吴希成于2016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希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希成的供述、证人宫某、韦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位置图及卫星航拍示意图片、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和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希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希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希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希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树华审 判 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