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56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新东与范长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东,范长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6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新东,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阴市。被执行人范长坤,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本院在执行(2015)邳铁民初字第0106号赵新东与范长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新东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邳铁民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冯宪勇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广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