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6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新东与范长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东,范长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6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新东,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阴市。被执行人范长坤,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本院在执行(2015)邳铁民初字第0106号赵新东与范长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新东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邳铁民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冯宪勇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广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