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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4413号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6001号。负责人:朱宝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柳燕,该公司员工。被告:谭军,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小蜜蜂租赁长沙公司)诉被告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蜜蜂租赁长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蜜蜂租赁长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谭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6年8月10日为3600元)暂计本息总合93600元;2、被告谭军支付原告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6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截止2016年8月10日止的违约金为3600元),暂计借款本息、违约金共计97200元;3、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车架号为LSGGF53W1DH169322、发动机号为131851070的别克牌SGM7247ATA的汽车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差旅费3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被告谭军与原告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1%,按月还本付息;合同还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若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的0.5%支付逾期违约金;并约定,因被告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保管费、拖车费、调查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如被告任何一期出现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的情况,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所有款项。同时,被告以自有的车辆为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行政罚款、车辆保管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被告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银行转账将款项交付被告。但被告借款后至今仅仅支付了第一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9万元及2016年4月10日以后的利息均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谭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2016年4月10日,原告小蜜蜂租赁长沙公司(甲方,出借人)与被告谭军(乙方,借款人)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同意出借9万元给乙方,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共计6个月,月利率为借款总金额的1%,每月结算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管理服务费为借款总金额的1.5%,按月还本付息;借款的支付:甲乙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乙方应当先将各种代收费用支付给甲方,双方抵押手续办妥后,甲方再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转入乙方账户,乙方同时开据借款收据;借款的偿还:乙方应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欠款,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甲方指定账户,若未划入指定账户,则视为未付款;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合同及附件《小蜜蜂产品收费细则》中的约定逾期还款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的0.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欠款全部偿清为止,因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保管费、拖车费、调查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任何一期出现未按照《小蜜蜂产品收费细则》按时足额还款的情况,甲方有权立即通知要求乙方一次性偿清所有款项,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立即取回抵押车辆并授权甲方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价款偿还的先后顺序为:实现债权的费用、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以上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剩余偿还责任;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提前通知要求乙方一次性偿清所有款项,并有权立即取回抵押车辆,乙方需在甲方通知送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乙方到期未支付所有款项,甲方有权通过公开市场变卖方式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理。乙方构成犯罪的,甲方将有权向相关国家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抵押物件为湘A×××××、车架号为LSGGF53W1DH169322、发动机号为131851070的别克牌SGM7247ATA的汽车一台,乙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双方选择GPS类型方式作为抵押物件的使用保管方式: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内项下的抵押物件由乙方使用和保管,但乙方同意随时接受甲方对抵押物件的检查;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所抵押的车辆安装指定厂家的GPS卫星定位仪器。抵押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拆除GPS卫星定位仪器。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驾驶车辆离开本协议附件所约定的范围,否则甲方将有权取回并处置抵押车辆或要求乙方一次性还清借款;乙方负责为车辆购买保险,并保证保险有效期覆盖本协议期间,如果在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保险到期,乙方有义务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进行续保,险种为签署本协议时乙方车辆所具有的全部险种,并将保险相关材料交付甲方保管;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将抵押车辆开回并代为行使保管权:a.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将抵押物件出租或发生类似行为的;b.因乙方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抵押物件的价值明显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迹象时;c.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时;d.乙方未能在保险到期前一月续保或未按本协议约定交付相关材料;e.乙方恶意破坏抵押物件;f.乙方将抵押物件用于营运;g.乙方将抵押物件再次抵押或抵押给其他人;h.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应占有的其他相关情况;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的费用,该费用由乙方在应支付的利息外支付;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的款项: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咨询费、服务费,以上费用统称“综合费用”并按照《小蜜蜂产品收费细则》分为前期费用和中期费用进行支付;代为支付方式:前期费用,乙方委托甲方在出借本金中扣减后代为支付给甲方;中期费用,乙方将该部分费用存入指定的账户,委托甲方在每月还款日通过合作机构代为划扣成功后代为支付给甲方;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抵押期间,乙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乙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3天后,甲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件以挽回损失;乙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同意逾期变卖的委托书,届时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甲方此《委托书》处置抵押车辆;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件: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3.借款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同日,原告与被告就车牌号码为湘A×××××小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相关合同签订且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通过银行转款9万元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仅仅支付了1个月的利息后便不再还款;并主张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差旅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收条、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谭军拖欠原告小蜜蜂融资长沙公司借款本息不还,是酿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管理服务费实质为借款利息的组成部分,其与借款月利率相加,合计为月息3%,但原告诉求是月息1%,违约金1%,并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谭军在本案中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为9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该利息以9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借款逾期日2016年4月10日的次日2016年4月11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原告与被告对车牌号码为湘A×××××的小车约定的抵押担保依法成立并登记生效,故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的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对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差旅费并无不当,该费用属于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考虑原告为实现债权确有差旅费支出,本院酌情认定差旅费为1500元,超出部分不予认可;四、被告谭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对本案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该利息以9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逾期付款日2016年4月11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差旅费1500元;三、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对被告谭军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码为湘A×××××的小车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40元,由被告谭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李国志人民陪审员  钟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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