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忠伟与被执行人吕海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忠伟,吕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尚忠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海宁,男,汉族,农民。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1136号民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书,吕海宁未按时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了查封吕海宁位于宁县早胜镇南街(早胜医院西面)从东至西一层6间商铺,后被执行人吕海宁自觉履行本案判决内容10000元。尚忠伟与吕海宁就下余未执行标的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吕海宁从2018年7月开始用其位于宁县早胜镇南街商铺一间(早胜医院西面从东至西第一次第一间)的出租费每年不低于18000元履行本案案件款,至全部履行清结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复宗审判员 张鸿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