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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明浩与周东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浩,周东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70号原告:胡明浩,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周东煜,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桐柏县。原告胡明浩与被告周东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胡明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承担如下:准许原告胡明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明浩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