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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清华与王炳衡、翼城县王庄乡朱村村民委员会、翼城县王庄乡弃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华,王炳衡,翼城县王庄乡朱村村民委员会,翼城县王庄乡弃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03号原告:郭清华,男,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王炳衡,男,山西省翼城县人。第三人:翼城县王庄乡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力虎,该村主任。第三人:翼城县王庄乡弃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双林,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华与被告王炳衡、第三人翼城县王庄乡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翼城县王庄乡弃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清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清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清华负担。审判员  李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