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清华与王炳衡、翼城县王庄乡朱村村民委员会、翼城县王庄乡弃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华,王炳衡,翼城县王庄乡朱村村民委员会,翼城县王庄乡弃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03号原告:郭清华,男,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王炳衡,男,山西省翼城县人。第三人:翼城县王庄乡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力虎,该村主任。第三人:翼城县王庄乡弃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双林,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华与被告王炳衡、第三人翼城县王庄乡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翼城县王庄乡弃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清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清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清华负担。审判员 李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