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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迪与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迪,梁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249号原告张迪,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培均,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德源,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国平,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南岸西区。原告张迪诉被告梁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50元,由原告张迪负担。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开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