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袁志广因与张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志广,张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志广,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喜,男,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上诉人袁志广因与被上诉人张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通知上诉人袁志广于2017年3月13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志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