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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53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高某,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6年11月14日被羁押,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于2017年1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于2016年11月14日12时许,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维也纳酒店万兆广场抓获一名利用“创艺泛石材”、“恒裕通珠宝”等四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被告人高某,现场缴获POS机4部,信用卡12张。自2016年8、9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某利用上述四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金额共计约130万元,从中赚取手续费。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