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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邹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5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女,1997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1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某村某公寓快递存放处,被告人邹某窃走牛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黑色双肩背包2个)。2017年2月26日1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某村某公寓快递存放处,被告人邹某窃走征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T恤衫3件)。2017年3月4日1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某村某公寓快递存放处,被告人邹某盗窃王某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糖果10斤)、盗窃夏某快递包裹1个(内有长裤1条)。被告人邹某后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话查询记录、证人辛某的证言、被害人牛某、征某、王某、夏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邹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仁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