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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妙味卤菜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妙味卤菜店,秦海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组织机构代码33638254-0。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新站区妙味卤菜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社区美食文化街2-1-1号。经营者:秦海玮,系该卤菜店业主。被执行人:秦海玮,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6)皖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海玮在中国建设生银行合肥新客站支行开户号6217001630003547673存款(储蓄)26799.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珍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