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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丘耀发机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丘耀发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2民催2号申请人:安丘耀发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青龙湖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耀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奎岗,男,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安丘耀发机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安丘耀发机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9181832、票面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5日,出票人为山东同科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德科农机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丘耀发机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安丘耀发机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永升审判员  孙小玮审判员  赵洪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