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龙时超与李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时超,李皖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第549号原告:龙时超,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州区,被告:李皖江,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时超与被告李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已与被告就赔偿款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时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金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