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戴军义、芜湖旭日精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军义,芜湖旭日精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戴军义,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旭日精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代码:91340222781050923R。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养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