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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尹宪宏与九台市其塔木供销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宪宏,九台市其塔木供销合作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宪宏,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辉,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台市其塔木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其塔木镇十字街口路北。法定代表人:陈福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芬,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尹宪宏因与被上诉人九台市其塔木供销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5)九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5)九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宪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