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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维贞与被执行人段延军、段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维贞,段延军,段延峰,牛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93号申请人蔡维贞,女。被执行人段延军,男。被执行人段延峰,男。被执行人牛连生,男。申请人蔡维贞与被执行人段延军、段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段延军、段延峰、牛连生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蔡维贞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段延军、段延峰向申请人蔡维贞支付借款99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自2005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执行人牛连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牛连生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段延军、段延峰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蔡维贞与被执行人段延军、段延峰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段延军、段延峰共给付申请人蔡维贞借款本息37620元。当庭给付2000元(段延军1000元,段延峰1000元),被执行人段延军于2017年12月17日前给付1000元,于2018年12月17日前给付2500元,被执行人段延峰于2017年12月17日前给付16810元,于2018年12月17日前给付15310元;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和解协议达成后产生的所有利息及所有迟延履行金;三、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段延峰负担(于2018年12月17日前交纳)。现申请人蔡维贞已领取了2000元给付款并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