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熊兰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兰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82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兰锋,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泸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兰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兰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熊���锋醉酒后无证驾驶湘K×××××号两轮摩托车至中山市东升镇××路××花园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周某1驾驶的粤J×××××号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黄某1)而肇事,事故造成上述人员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熊兰锋弃车逃离现场,随后被现场群众抓获带回现场。不久,被告人熊兰锋在送到东升医院救治时被接报赶到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熊兰锋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2.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熊兰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兰锋分别赔偿被害人周某1、黄某1人民币13150元、3850元,均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兰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血���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液样本送检说明、呼气酒精检测照片及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医疗诊断证明、法医伤情意见书、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熊兰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兰锋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熊兰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兰锋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兰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熊兰锋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兰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静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区伟杰梁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