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烈康与深圳泰德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烈康,深圳泰德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339号申请执行人罗烈康,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河县。被执行人深圳泰德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黄怡*。申请执行人罗烈康与被执行人深圳泰德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6】161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以上共计8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泰德建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11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