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泽勇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勇,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184号原告:张泽勇,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李娟,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勇诉被告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泽勇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泽勇负担。审 判 长 周运燕审 判 员 符立兴人民陪审员 符福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竣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