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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娄君与大连宜百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君,大连宜百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896号原告:娄君,男,1989年4月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宜百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娄君与被告大连宜百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