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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宁克玲、蒋成芳等与宁成标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克玲,蒋成芳,宁成标,宁成龙,宁成秀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248号原告:宁克玲,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蒋成芳,女,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原告宁克玲之妻。被告:宁成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原告宁克玲、蒋成芳长子。被告:宁成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原告宁克玲、蒋成芳次子。被告:宁成秀,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原告宁克玲、蒋成芳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克玲、蒋成芳与被告宁成标、宁成龙、宁成秀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克玲、蒋成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克玲、蒋成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克玲、蒋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克玲、蒋成芳负担。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