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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丽华与阿拉坦沙、乌能巴亚尔、斯琴希日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华,阿拉坦沙,乌能巴亚尔,斯琴希日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华,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居委会。被申请执行人:阿拉坦沙,男,蒙古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被申请执行人:乌能巴亚尔,男,蒙古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被申请执行人:斯琴希日布,男,蒙古族,1955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必留太嘎查。本院在执行唐丽华与阿拉坦沙、乌能巴亚尔、斯琴希日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唐丽华申请撤回对阿拉坦沙、乌能巴亚尔、斯琴希日布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