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8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贺振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贺振亭,唐龙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财保4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住所地:肥乡县井堂街与广安路交叉口西北侧法定代表人: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利波,系该行法律顾问。被申请人:贺振亭,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肥乡县第一中学职工,住。被申请人:唐龙山,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肥乡县第一中学职工,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振亭、唐龙山的财产各6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贺振亭银行存款6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唐龙山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印)书记员  魏英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