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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锡龙、朱锡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朱锡龙,朱锡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167号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娥,女,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松,男,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朱锡龙。被告:朱锡凤。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锡龙、朱锡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朱锡龙、朱锡凤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计1,609元,由原告千里马机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