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谭碧霞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碧霞,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771号原告:谭碧霞,女,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7453H。法定代表人:张启发。原告谭碧霞与被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碧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碧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赤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