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玉茹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玉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5民特2号申请人:梁玉茹。申请人梁玉茹申请宣告梁玉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玉茹诉称,被申请人梁玉龙,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天山区前进路25号,当时住平房,准备搬迁,弟弟患有智障,大脑发育不全,于1989年11月2日离家走失。当时,也向派出所报案,也登报寻找过。经多年寻找,现已近27年没有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梁玉龙死亡。经审理查明,梁玉龙,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梁玉茹系姐弟关系,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南3巷35号楼2单元401号。原户籍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路25号3号楼2单元102号。2016年3月14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西门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一份,载明:“原有我辖区居民梁玉龙,男,汉族,身份证:650102196401251211,现户籍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南3巷35号楼2单元401号。原户籍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路25号3号楼2单元102号。经走访了解,1989年11月2日其走失,至今未归,也未其下落,此情况有青年路社区及辖区居民王桂英、郭青莲(邻居)证明。通过与梁玉茹(其姐姐)谈话了解到,1989年11月已登报寻找,并且在派出所报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梁玉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梁玉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西门派出所的调查报告可以证实梁玉龙于1989年11月2日离家后一直未归,并至今查无下落,梁玉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事实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玉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安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