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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杜以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以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以光,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以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敏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以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刘霞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汪某1骗至南昌县莲塘镇定岗安居小区天津天狮传销组织,被告人杜以光等人以出门跟随等方式限制被害人汪某1人身自由。2017年2月11日上午被害人逃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光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杜以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以光非法拘禁被害人超过二十四小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以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