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民辖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纪周、苏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纪周,苏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纪周,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王纪周因与被上诉人苏炯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民初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纪周上诉称,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只是网络交易。苏炯在注册为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了《淘宝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即使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因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按照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也应由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通过信息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为福建省厦门市××区后溪镇华夏学院,故合同履行地为厦门市××区,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纪周上诉主张苏炯点击同意《淘宝服务协议》,且该协议存在管辖约定,但并就此举证证明该份《淘宝服务协议》的存在,其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周宗良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