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02民初5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5414江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5414号原告:江某,女,汉族,1949年12月20日出生,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徐  舒人民陪审员 蔡 十 月人民陪审员 冒 鲁 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