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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财保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勇军、潜山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勇军,潜山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陈爱和,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财保17号之一申请人:朱勇军,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申请人:潜山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潜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4000041614。法定代表人:陈爱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爱和,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申请人:华云,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皖0124财保1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朱勇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既没有提起诉讼也没有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潜山县金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潜阳路1号嘉宜时代广场商场内一至三层的电梯、空调、货架、促销台、冷链等制冷设备、食品加工设备、厨具、购物车、购物篮、手动叉车等价值400万元的设备或物品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朱勇军所有的坐落于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建筑面积387.31平方米的房屋(房地权庐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凌审判员 沈玉兰审判员 孙建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