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巧芝与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巧芝,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640号原告:宋巧芝,女,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湖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荣帅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宋巧芝与被告河南陆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宋巧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巧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巧芝负担。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